在男子巩某的组织下,他与张某等共7人在饭店聚餐饮酒,其间1人提前离场。聚餐前后,6人多次劝阻巩某勿驾驶电动三轮车,但其仍执意驾车回家,途中与小型轿车相撞,后因伤住院死亡。事故发生时,巩某属于醉酒驾驶。
事后,巩某家属起诉张某等6人至法院,要求各被告承担30%赔偿责任、共计29.8万余元。6月11日,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,河北滦南县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一审判决,张某等5人每人赔偿2000元。
法院认定,经巩某组织,2023年4月15日晚,巩某与张某、闻某等共7人相约在滦南县某饭店聚餐,聚餐期间均有饮酒行为。聚餐中途,闻某因事离场。聚餐前后,6人曾劝说巩某不要驾驶电动三轮车。聚餐结束后,巩某驾驶电动三轮车驶入南大街时,与由东向西直行的小型轿车相撞,巩某受伤住院后死亡。事故发生时,巩某属于醉酒驾驶(110.34mg/100ml)。
法院认为,本案中,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巩某在本次聚餐饮酒中存在招集、组织等积极行为,故应认定其负有较高的履行注意义务。巩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等应有足够清醒的认识,其在饮酒后,不顾他人劝说执意驾驶电动三轮车,极大地增加了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。
本案中,没有证据证明六被告对巩某存在强行劝酒、逼迫喝酒等行为,并且被告张某等5人在聚餐前后也提醒过巩某不要驾驶电动三轮车,但张某等5人在巩某饮酒后,未极力阻拦巩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回家,也未发现巩某有醉酒的状态,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侥幸、放纵的心理,增加了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。
法院同时指出,考虑到巩某回家路程仅500米左右,发生意外的风险极低,且郑某、闻某在事故发生时时间到达现场参与救助。虽然张某等5人在履行安全注意义务时略有瑕疵,但情有可原。结合巩某家属的损失以及全案证据,法院酌情认定张某等5人每人赔偿巩某家属经济损失2000元为宜。
对于先行离开的闻某,由于其没有参与饮酒全过程,无法履行对醉酒者的照顾义务,因此其侵权责任的承担仅在于饮酒过程中是否存在强行劝酒等行为,又因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闻某对巩某存在上述行为,故巩某家属要求闻某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,法院不予支持。
5月15日,法院判决,张某等5人每人赔偿巩某家属2000元,本判决生效即履行。
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
编辑 张寻 责编 官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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